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陜西省省屬企業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充分發揮文明單位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以下簡稱四個文明)建設中的示范帶頭作用,促進企業的改革、發展和穩定,全面提高企業綜合素質和競爭力,依據《陜西省文明單位管理辦法》,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由陜西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由陜西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 省屬企業文明單位(以下稱為委級文明單位)是指由省國資委黨委授予企業在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成績突出、能夠發揮示范帶頭作用的最高榮譽稱號,是衡量企業四個文明建設共同進步的重要標志。
第四條 文明單位分為全國、省、市、縣(市、區)四級,本辦法中的委級文明單位為市級文明單位。
第五條 創建文明單位活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職工為目標,以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維護穩定為中心,堅持“重在建設、貴在堅持、注重實效”的原則,促進企業四個文明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p>
第六條 省國資委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以下稱省國資委文明委)和各企業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主管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省國資委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省國資委文明辦)負責對企業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直接進行調研指導、檢查督促、考核評比、表揚批評、建議命名機關給予命名表彰或處罰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文明單位條件
第七條 委級文明單位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創建工作扎實推進。企業黨政領導高度重視精神文明建設,堅持把業務工作與創建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在創建活動中能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創建工作機構健全,隊伍穩定,規劃詳實,目標明確,經費有保障。創建工作制度健全,責任層層落實,形成主要領導負責,分管領導具體抓,黨政工團齊抓共管,各個部門積極參與的創建工作格局。持續開展“文明車間”“文明班組”“文明社區”等創建活動,干部職工參與廣泛,實際效果明顯。
(二)班子建設堅強有力。領導班子成員能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扎實推進“四好班子”創建活動,引領企業科學發展能力強。班子成員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民主評議領導人員等制度,忠于職守,勤政廉潔,干部職工公認程度較高。有效落實黨對國有企業的政治領導,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渠道暢通,政治核心作用發揮充分。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認真落實廠務公開制度,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干部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三)思想教育持續深入。切實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明顯,干部職工理想信念堅定,政治素質高。認真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深入開展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活動,大力加強民主法制教育,干部職工道德修養好。大力推行崗位行為規范和職業道德規范,充分發揮好先進典型的示范作用,形成敬業愛崗的良好氛圍。
(四)文化建設成效明顯。高度重視企業文化建設,工作機制健全完善,有建設規劃或綱要,形成具有本企業特色的理念體系。企業文化與生產經營管理相融共進,干部職工對企業文化認同感強,企業軟實力得到明顯提升。深入開展學習型企業創建活動,堅持對干部職工進行科學文化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干部職工的工作能力強。積極推進和諧文化建設,經常開展健康向上的群眾性文體活動,企業風氣文明健康科學。
(五)經營管理業績突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不斷健全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精細化管理,注重自主創新,節能減排成效顯著。生產經營好,能夠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要求,圓滿完成規定的業績考核指標值,經營業績居全省或行業領先地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
(六)企業社會形象良好。企業依法誠信經營,服務優質規范,行風測評滿意率高。環保宣傳教育成效明顯,企業環境整潔優美,環境污染控制指標達到國家環保標準。企業穩定,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及刑事案件,無重大安全質量責任事故,無邪教活動,無計劃外生育,社會治安和綜合治理情況良好。熱心支持公益事業,社會責任意識強,社會及職工滿意度較高。
第八條 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委級文明單位:
(一)企業領導班子成員有違紀違法案件,受到黨內、行政處分或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因企業領導責任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三)企業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四)企業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群體性事件。
(五)企業干部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現計劃外生育或非法收養。
第三章 申報評選
第九條 文明單位的申報和評選,按照主管部門考核、群眾評議和輿論監督相結合,日??己撕蜋z查驗收相結合的原則,增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開性,確保評選質量。
第十條 文明單位的產生實行“逐級升級”。凡申報委級文明單位的企業,必須是上年度已被命名為縣(市、區)級的文明單位。
第十一條 申報委級文明單位的企業,經自查符合申報條件,須以黨委名義向省國資委文明辦提出創建申請;子企業向集團公司黨委提出創建申請,由集團公司黨委初驗合格后向省國資委文明辦推薦。
第十二條 創建委級文明單位的企業,要向社會公示創建目標、規劃、步驟和措施,并接受干部職工監督。公示可采取企業駐地公告、當地電視臺、報紙和網上公示等形式。
第十三條 申報委級文明單位的企業,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創建文明單位申請報告;創建文明單位規劃、實施方案和創建活動圖片、音像、文字等資料;近兩年來創建工作情況匯報。子企業申報委級文明單位,在提供以上材料的同時,還需提交集團公司黨委初驗原始材料和推薦報告。
第十四條 省國資委文明辦依據《陜西省省屬企業文明單位測評標準》(見附件),采取聽匯報、查看資料、實地考察、召開座談會、發放問卷等形式對申報企業進行考核檢查,并將結果報省國資委文明委審核。
第十五條 省級文明單位由省國資委文明辦在各企業申報的基礎上,在已命名兩年以上的委級文明單位中擇優提出推薦建議名單,經省國資委文明委研究同意后,向省文明辦推薦。
第十六條 全國文明單位由省國資委文明委根據《中央文明委關于表彰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暫行辦法》的規定,按照省文明辦的要求,在已經命名的省級文明單位中擇優推薦。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可自行組織企業內部的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并將有關創建情況報省國資委文明辦備案。
第四章 命名表彰
第十八條 委級文明單位的命名由省國資委文明辦提出建議名單,經省國資委文明委研究審核通過后,由省國資委黨委予以命名表彰。對在一個時期有突出貢獻,在省國資委系統(或全國、全省同行業)精神文明建設中有影響的單位,可破格晉升。
第十九條 文明單位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對于命名后的文明單位,可一次性發給員工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獎金,予以鼓勵;對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做出重大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可予以適當獎勵。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委級文明單位稱號實行期限制,四年期滿后應降一級重新申報。凡未申報或申報后未被確認的,不再享有委級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第二十一條 委級文明單位實行動態管理。省國資委文明辦每兩年對委級文明單位復查一次并通報結果。對復查中出現工作質量下降或出現其他問題,應視情況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或撤銷稱號等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期限內委級文明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文明單位榮譽稱號,收回獎牌。
(一)領導班子成員因以權謀私、貪污腐敗等問題,受到紀檢監察部門查處的。
(二)企業效益明顯下降,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連續兩年為不合格。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和重大國有資產損失的。
(四)發生嚴重的政治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等,綜合治理情況差,職工群體性鬧事或群體性集體上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
(六)忽視環境整治和建設,“三廢”排放嚴重超標的。
(七)存在其他問題命名機關認為應撤銷文明單位稱號的。
第二十三條 凡被撤銷委級文明單位稱號的企業,經過兩年以上時間創建并達到文明單位條件的,可以重新申報文明單位。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名稱變更,如法人資格不變,須重新備案確認;企業解散,其文明單位稱號相應消失;企業分立,若原企業是期限內委級文明單位,須降一級分別重新申報;企業合并,若被合并的企業均系期限內委級文明單位,重新合并后文明單位稱號自行消失,可降一級重新申報;若被合并的企業有一家不是委級文明單位,合并后其文明單位稱號自行消失,須重新創建。
第二十五條 委級文明單位若發生企業名稱變更、解散、分立、合并等情況或工作水平下降、發生重大問題等情況,要及時報省國資委文明辦,不得隱瞞。
第二十六條 委級文明單位每年年底要向省國資委文明辦書面匯報創建情況,共同總結經驗,完善制度,提升創建工作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文明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