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會場。
隨著黨章在不同時期的修訂,黨員的合格標準也越來越嚴格而具體。
入黨條件越來越嚴格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對黨員條件最鮮明的要求是認同黨的綱領、對黨保持忠誠。1921年7月,黨的一大召開。此時黨尚處于幼年,需要盡快發展壯大,因此在黨的一大上通過的黨綱,對申請入黨人的范圍并沒有嚴格的界限,只要求他們承認黨的綱領、對黨忠誠。二大、三大、四大黨章基本延續了一大黨綱的規定。1927年6月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增加了“參加在黨的一定組織中工作并交納黨費”的新規定。七大黨章又增加了入黨必須年滿十八歲以上的年齡限制。這些規定既是不斷壯大黨的組織、擴大革命隊伍的需要,也是黨根據自身建設實際制定的思想建黨原則的重要體現。
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對黨員條件的規定更加體現了黨的執政特點。1951年,劉少奇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指出,“共產黨員必須比過去具有更高的條件”,進而提出了共產黨員的八項條件,包括共產黨員必須執行黨的政策和決議、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等。八大黨章提出“必須從事勞動而不剝削他人”的新要求,并規范發展黨員的手續。
改革開放以來,為順應中心工作變化,我們黨對黨員條件進行了重大調整。一是包容性顯著增強,十二大黨章首次把知識分子與工、農、兵并列。十六大黨章明確指出“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可以入黨。二是明確規定了合格共產黨員的內涵。十二大黨章指出“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為實現共產主義奮斗終生。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此外,十四大黨章率先在總綱部分中增加了從嚴治黨、黨在任何時候都要把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等論述,這些規定延續至今沒有改變,表明了從嚴治黨的堅定決心和堅決態度。
嚴明的紀律要求貫穿始終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隨著革命形勢的發展和黨的建設的需要,黨章對于黨員應遵守的紀律規定越來越豐富,越來越嚴格。二大黨章首設“紀律”專章,對組織紀律、宣傳紀律、黨員從業紀律作了規定,并首次系統規定了黨員違紀責任,明確了6種予以開除的行為。五大黨章細化了違紀處分規定及審查程序,還專章規定設立監察委員會。七大黨章中對黨員個人的處分包括勸告(分當面勸告和當眾勸告兩種)或警告、撤銷工作、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并規定了黨紀處理程序。
新中國建立后,我們黨成為執政黨,嚴明黨的紀律要求顯得更為迫切。八大黨章在七大黨章基礎上有所創新,在組織紀律和黨內政治生活中突出強調民主集中制,取消了把勸告作為一種紀律處分的規定,同時確立了延續至今的紀律處分體系: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
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建設步入了真正意義上的新時期執政黨建設的正確軌道,對黨員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的紀律要求比過去歷次黨章的規定都更加嚴格。十二大黨章把紀律要求納入黨員必須履行的八項義務,并規定“違反政紀國法的黨員,必須受到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據政紀或法律的處理,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同時把紀律處分的類型固化下來,并首次對紀律執行程序作了必須按照組織程序履行審批手續的規定,一直沿用至今。十四大黨章確認了紀律處分的追認制度。十五大直至十八大的黨章未對“紀律”一章作出修改,但對總綱和其他章節的修改體現了管黨治黨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