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經濟上獨立核算、行政上有獨立組織的單位,建立黨支部委員會的,經上級黨委同意,可以刻制印章。沒有黨支部委員會的,有黨支部委員會但經濟上不是獨立核算的,或行政上沒有獨立組織的黨支部,都不能刻制印章。黨支部的印章經批準,持上級黨委證明制作。黨支部的印章要到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營業執照的刻字單位制作,防止出現造假現象。另外,上級黨委向黨支部頒發印章時,必須按規定履行手續,要派專人領送,要有交接登記,送達時,還要注意密封包裝,防止出現丟失等問題。黨支部刻制印章后,要做好對印章的管理使用工作。要明確專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要經黨支部書記或副書記批準;使用印章都要進行登記;蓋印時用力要均勻,印記要端正清晰;一旦印章出現破損,要及時按規定重新刻制,以維護印章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