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的管理,科學布局和實施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依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和項目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7〕22號)和中省有關政策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旨在促進創新政策和科技規劃前瞻性研究,支持搭建創新創業平臺(基地)建設,培養和造就高水平創新人才和科研團隊,為我省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支撐。
第三條 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通過項目方式組織實施。該計劃下設項目(軟科學研究計劃)、人才(青年科技新星、科技創新團隊)、平臺(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基地(高新區、“雙創”基地、農業科技園區、可持續發展創新示范區、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等。主要支持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后補助、獎勵等。該計劃下設項目可采取集中申報、統一評審方式確定,也可按照“成熟一個,論證一個”的方式分批認定。
第四條 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按照“統籌布局、擇優支持、加強引導、動態調整”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科技廳全面負責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項目的組織與實施,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編制并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二)組織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評審項目,提出立項建議;
(三)編制并下達年度計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任務)書或后補助協議,撥付項目經費;
(四)依據項目合同(任務)書監督項目實施過程,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項目驗收或平臺(基地)組建、認定、評估、復核、績效評價等;
(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平臺依托單位、平臺負責人、評審咨詢專家等實施信用管理;
(七)負責項目成果的登記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加強管理,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和轉化應用。
第六條 項目推薦部門,包括市級科技管理部門以及其它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項目申報、合同簽訂、項目實施、項目調整、結題驗收等進行審核審查;
(二)配合開展相關監督與評估工作。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需進一步強化法人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簽訂的項目合同(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履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項目研發任務和目標;
(二)嚴格執行國家及省上各項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國家及我省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對項目執行情況的自查,并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事項調整或變更申請,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五)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第三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八條 省科技廳圍繞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戰略部署和相關戰略規劃,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的基礎上,研究提出年度總體任務及下設計劃的支持方向,編制年度申報指南,公開發布。
第九條 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項目遴選方式。創新能力支撐計劃以公開競爭擇優為主要遴選方式。對于組織強度要求較高、行業內優勢單位較為集中、典型應用示范區域特征明顯的軟科學研究計劃重點項目,可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平臺(基地)類項目根據年度部署領域,采取公開征集、自由申報、逐一審核的方式,在符合組建(構建)條件的申報單位中擇優確定依托單位。
第十條 項目申報指南應明確申報材料報送要求和形式審查條件。自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到截止項目申報受理,原則上不少于50日。
第十一條 項目(平臺)均實行網上申報,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項目(平臺)申報單位應為陜西省境內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學研合作的聯合體、企業,以及其它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項目申報單位應具有項目實施的基礎條件和人才技術條件。
(二)項目(平臺)負責人應為項目申報單位的在職人員,具備完成項目研究任務的理論知識和工作基礎,具有較強的組織科研活動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按相關規定對項目負責人實行限項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時須簽署科研誠信承諾書,對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作出信用承諾。有嚴重不良科研、社會信用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申報項目。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專業機構對項目(平臺)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省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
第十四條 項目評審專家應從陜西省科技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領域、研究方向隨機選取,并實行回避制度和輪換機制。根據評審需要可邀請外省專家參與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評審方式包括網絡評審、會議評審、答辯評審等。具體方式由省科技廳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根據評審結果,結合年度重點科技工作、專項經費預算等確定擬立項項目,經會商省財政廳后,下達正式立項文件。對申請組建(認定、復核、評估)的省級平臺出具相關批復意見。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立項通知后,于規定時間內在線填寫項目合同(任務)書或后補助協議,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填寫并簽訂的項目合同(任務)書的,視為自動放棄立項。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項目合同(任務)書正式簽訂后,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圍繞項目合同(任務)書約定的研究內容和目標任務,認真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加強工作協同配合,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情況實行報告制度。
(一)實行項目年度報告制度。對于重大重點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要求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對項目的實施情況、目標實現情況、成果產出情況、經費支出情況等進行報告。
(二)重要事件報告。原則上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目標任務、研究內容等不得變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確需調整的,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批。其他一般性事項的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審批并報省科技廳備案。
(三)實行科技報告制度。項目負責人須按照《陜西省科技報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線填寫并提交科技報告。項目產生的科學數據,須按照陜西省科學數據管理的有關規定,一并提交科學數據。
第二十條 項目因故無法完成而需要提前中止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經省科技廳組織核查批準后,依據項目驗收規定完成后續相關工作。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終止的,省科技廳應通過調查核實后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二十一條 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項目資金必須??顚S谩为毢怂?、注重績效,財政專項資金需嚴格執行中省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承擔單位需加強監管,確保專項資金合理合規使用。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期滿應進行結題驗收,項目負責人應在線填寫驗收申請書,經項目承擔單位審核后,向省科技廳提出項目結題驗收申請。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時,須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告,財政資金支持30萬元以上的須進行專項審計, 具體要求按《陜西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由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負責,以項目合同(任務)書為主要依據,組織技術、財務、管理、產業等領域專家對約定的考核指標、績效指標、財務執行情況等進行一次性綜合評價。
平臺(基地)、人才、團隊驗收依據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方式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現場考察、會議答辯、材料評定、函審等形式。專家組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實地考核、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等的基礎上,按照通過驗收、準予結題或不通過驗收三種情況形成驗收結論。
按期完成項目合同(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80%以上的,為通過驗收;
完成項目合同(任務)書確定任務的50%以上,但未達到80%的,且有正當理由的,按照結題處理;
未完成項目合同(任務)書確定任務50%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不通過驗收處理;
(一)項目執行中出現嚴重知識產權糾紛的;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
(三)出現嚴重科研不端行為的;
(四)出現問題不按規定要求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五)拒不配合項目考察檢查或財務審計的;
(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驗收材料的;
(七)對重大報告事件未按要求履行報批程序的;
(八)不按要求提交科技報告的;
(九)項目合同(任務)書規定其他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況。
未通過驗收且超期不到1年的,給予半年整改時間后須重新申請驗收;超期1年以上的,按照不通過驗收處理。
對項目執行期內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實施或完成目標任務的,按照終止結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合同(任務)書規定的項目執行期滿前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由于客觀原因需要延期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科技廳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未提交驗收申請或延期申請的,省科技廳將有關單位或責任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3個月申請延期,最長延期時間為1年,經省科技廳批準后按新方案執行;如未能批準,項目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二十八條 經過驗收的項目由省科技廳向項目承擔單位出具項目驗收意見。
第二十九條 省科技廳將進一步加強對通過驗收項目的績效評價,重點評價項目產出結果、經濟社會效益、重大影響、典型案例等,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規范、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檔案。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按時報送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等,并進行成果登記。
第三十一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樣機、樣品等,應標注“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資助”及項目編號,作為驗收或評估的確認依據。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相關單位應事先簽署正式協議,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歸屬及權益分配。
第七章 監督與評估
第三十三條 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評估機制。監督工作依據相關制度規定,對指南編制、專家遴選、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創造公平公開公正的科研環境,提高創新績效。
第三十四條 監督評估工作應先行制訂年度工作方案,明確當年監督評估的范圍、重點、時間、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復,加強各類監督結果的共用共享。監督工作不得干涉正常的具體項目管理工作,不得額外增加項目承擔單位的負擔。
第三十五條 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及時向社會公開科研項目的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推動和改進相關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科研資金使用、項目合作單位、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研究成果情況等信息,加強內部監督。
第三十六條 結合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科研信用管理實際,逐步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機制。在項目管理中發現有以下情況,由省科技廳視情況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中止項目實施、撤銷項目、追回已撥付項目資金等;情節嚴重者,3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負責人申報的項目。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如實填報項目年度執行報告;
(二)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
(三)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合同(任務)書內容;
(四)項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請驗收;
(五)在項目申請、實施和驗收等方面有弄虛作假行為;
(六)因主客觀條件的變化,使項目不能按合同(任務)書規定實施。
第三十七條 推進陜西省科技活動中失信聯合懲戒、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建設,對于被“陜西信用”網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禁止申報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計劃項目。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陜西省創新能力支撐計劃下設的子計劃,可結合實際管理需要,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