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陜西省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基金)的規范化管理,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進加強省級財政科技計劃和項目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7〕22號)及中省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陜西省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基金)設立的主要任務是:培育和孵化科技型企業,支持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用”聯合協同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成為技術創新決策、投入、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
第三條 陜西省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基金)下設四類子計劃,包括科技企業培育計劃、區域創新能力引導計劃、科技成果轉化計劃、產學研協同計劃;及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包括:無償資助、股權投入、后補助等。陜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依據相關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第四條 陜西省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基金)的管理原則:
(一)堅持需求導向、目標導向。圍繞全省產業發展和區域結構調整,重點培育和支持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堅持統籌配置,多元投入。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探索多元投入方式,通過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支持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
(三)堅持科學決策、規范管理的原則。圍繞計劃確定的各項目標,遵循規律、科學施策、精準管理,強化績效考核和成果應用。
第五條 對于無償資助類項目,納入“陜西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進行全流程管理,實現申報、評審、立項、驗收等過程“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全面負責陜西省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基金)項目的組織與實施。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制定管理制度;
(二)研究提出總體任務布局及設置建議;
(三)組織編制并發布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四)負責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項目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等工作;
(五)編制并下達年度計劃,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任務)書,撥付項目經費;
(六)依據項目批復要求和合同(任務)書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七)建立科研信用評價和管理制度,在項目申報、評審、執行、驗收、績效評價過程中,對項目申報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人、評審咨詢專家等的科研信用進行全程監管和記錄。
(八)負責項目成果的登記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加強管理,推動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基金)項目的知識產權保護和轉化應用。
第七條 項目推薦部門,包括市(區)級科技管理部門以及其它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等,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項目申報、合同簽訂、項目實施、項目調整、結題驗收等進行審核審查;
(二)配合開展相關監督與評估工作。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簽訂的項目合同(任務)書組織實施項目,履行合同(任務)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項目研發任務和目標;
(二)嚴格執行國家及省上各項相關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國家及我省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對項目執行情況的自查,并編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
(四)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實施周期、項目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事項調整或變更,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五)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實施
第九條 科技企業培育計劃。對于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實行后補助支持。
第十條 區域創新能力引導計劃。參照重點產業創新鏈組織方式,由各市(區)科技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一)省科技廳在征集特色產業發展和區域科技創新需求的基礎上,會同各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編制申報指南。
(二)各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發布申報指南,并組織項目評審、立項、項目實施、結題驗收等工作。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化計劃。實行自由申報,參照《陜西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執行??蓢L試審查方式,符合條件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產學研協同計劃。鼓勵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開放共享,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按企業實際支付研發費用給予研發項目后補助支持。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三條 建立規范、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檔案。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按時上報科學數據、科技報告等,并進行成果登記。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專利、軟件、數據庫等,均應標注“陜西省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基金)資助項目”及項目編號,作為驗收或評估的確認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國家有關法規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評估
第十六條 陜西省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基金)建立全過程嵌入式的監督評估機制,規范相關主體行為,創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環境,提高創新績效。
第十七條 監督評估工作一般應先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確當年監督評估的范圍、重點、時間、方式等,避免交叉重復,加強各類監督結果的共用共享。監督工作不得干涉正常的具體項目管理工作,不得額外增加項目承擔單位的負擔。
第十八條 監督評估工作應以陜西省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基金)的相關制度規定、項目申報指南、合同(任務)書、協議、誠信承諾書等為依據,由省科技廳會同其他項目參與部門組織開展,對指南編制、專家遴選,以及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范、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逐步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主動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聽取意見,推動和改進相關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科研資金使用、項目合作單位、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研究成果情況等信息,加強內部監督。
第二十條 結合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科研信用管理實際,逐步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機制。在項目管理中發現有以下情況者,由省科技廳視情況對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中止項目實施、撤銷項目、追回已撥付項目資金等。情節嚴重者,三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負責人申報的項目。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如實填報項目年度執行報告;
(二)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
(三)擅自停止項目實施或變更項目合同(任務)書內容;
(四)項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請驗收;
(五)在項目申請、實施和驗收等方面有弄虛作假行為;
(六)因主客觀條件的變化,使項目不能按合同(任務)書規定實施。
第二十一條 推進陜西省科技活動中失信聯合懲戒、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建設,對于被“陜西信用”網上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禁止申報陜西省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基金)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陜西省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基金)涉及的各類項目依據本辦法執行。如需特殊規定的,可結合實際管理需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