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促進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提高油氣管網設施利用效率,保障油氣安全穩定供應,規范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市場行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其所管轄海域油氣管網設施開放情況監管。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油氣管網設施包括符合相應技術條件和規范,并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管道干線和支線(含省內承擔運輸功能的油氣管網),以及與管道配套的相關設施(包括:碼頭、裝卸設施、LNG接收站、天然氣液化設施和壓縮設施、儲油與儲氣設施等)。城鎮燃氣設施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本辦法所指油氣管網設施開放是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之間及其向上、下游用戶開放使用其油氣管網設施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等相關服務。
本辦法所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專營或者兼營油氣管網設施運營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指上游用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的油氣生產企業以及上游的油氣銷售企業,其中油氣生產企業是指原油、成品油(含煤制油等)、天然氣(含煤制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等)生產企業。
本辦法所指下游用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的油氣銷售企業和終端用戶,包括城市燃氣企業、油氣零售企業以及煉化企業、燃油(燃氣)發電廠、石油(天然氣)工業用戶、其他石油(天然氣)直供用戶等。
第四條國家能源局負責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監管相關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規章和工作機制,協調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問題,負責海域油氣管網設施開放及油氣管網設施跨區域開放監管,組織并指導各派出機構開展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監管工作。
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監管工作,協調解決轄區內相關問題。省級監管辦公室轄區為本??;區域監管局轄區為本區域未設立省級監管辦公室的省份,并負責區域內跨省開放相關監管工作。
監管內容包括:油氣管網設施規劃、計劃的落實和重大油氣項目的實施,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能力和效率、價格與成本,接入申請和受理,合同簽訂與執行,信息公開與報送等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事宜。
第五條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在油氣管網設施有剩余能力的情況下,應向第三方市場主體平等開放管網設施,提供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等服務。
第六條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在互惠互利、充分利用設施能力并保障現有用戶現有服務的前提下,按簽訂合同的先后次序向新增用戶公平、無歧視地開放使用油氣管網設施。
第七條上、下游用戶要結合生產實際情況或市場需求與消費量預測情況,以及油氣管網設施規劃、建設與使用現狀,合理向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提出開放申請。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要結合自身管網設施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能力以及實際需求情況,合理向其他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提出開放申請。
第八條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及其上、下游用戶均應加強應急體系建設,依照各自職責確保油氣管網設施安全運行,保障油氣可靠供應。當出現油氣供應不足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優先保障居民、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緊急用戶的需求。
第九條鼓勵以自行協商或委托代理等方式由不同市場主體的上游用戶向下游用戶直接銷售油氣,并由上、下游用戶與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簽訂合同或協議。
第十條上游用戶向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提出接入申請時,應提供相關材料,包括:油氣開發(或生產)現狀及預測、經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的產能報告、油氣品質等參數、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量及時間要求等。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綜合考慮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能力、安全性以及上游用戶接入技術條件、油氣質量、供應穩定性等因素,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入的答復意見,不同意接入的要說明理由并抄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
第十一條下游用戶向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提出接入申請時,應提供相關材料,包括:用戶性質、安全設施設計、消防安全設計、近三年分月分用戶類別銷售報告、油氣資源需求預測、油氣質量要求、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量及時間要求等。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綜合考慮輸送(儲存)能力、安全性以及下游用戶性質、需求等因素,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入的答復意見,不同意接入的要說明理由并抄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
第十二條鼓勵油氣管網設施互聯互通,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根據實際需求及能力,平等協商相互開放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對存在爭議的開放項目,上、下游用戶可在收到答復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請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協調,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出具協調意見。
第十四條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上、下游用戶就油氣管網設施開放事宜達成一致的,在正式實施前相關企業應簽訂購銷或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服務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合同主體、購銷或服務時段、購銷或服務油氣量、交接點與交接方式、購銷或服務價格、油氣質量、計量方式、安全責任、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等。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每年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備當年新簽訂的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的購銷或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等)服務合同。
第十五條通過油氣管網設施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用于油氣管網設施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的計量器具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七條油氣管網設施開放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管理規定確定的輸送(儲存、氣化等)服務價格。
第十八條相關市場主體應嚴格執行合同,發生爭議的,應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協調和調解。
第十九條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同時經營油氣生產、銷售等其他業務的,應當逐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業務實行獨立核算。
第二十條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每季度通過網站或國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臺等途徑公開油氣管網設施的接入標準、輸送(儲存、氣化)價格、申請接入的條件、受理流程等信息。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向提出申請的上、下游用戶披露相關設施運營情況、可接收或分輸油氣的地點、剩余的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能力、限(停)產檢修計劃等信息。上、下游用戶對以上信息依法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并對因泄密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每半年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報送油氣管網設施相關情況,包括建設情況、運營情況、限(停)產檢修計劃及執行情況、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能力及開放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信息和資料,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應定期編制并發布監管報告,公布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對相關市場主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責令整改并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社會影響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對相關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