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氣候變化議題在全球范圍內引起的高度關注,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為本國的碳排放達峰和實現溫室氣體凈零排放設定了明確的目標。在世界主要經濟體中,英國率先于2008年在《氣候變化法案》中以法律形式明確減排目標并在2019年將該目標進一步強化為2050年實現碳中和。2019年,歐盟整體層面提出將于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的法案。此外還有多個國家作出了實現碳中和的政策宣示。
一直以來,中國積極履行其在《巴黎協定》中作出的國家自主減排承諾。2015年,中國在巴黎氣候大會上提出中國將力爭在2030年前達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2020年9月22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聯合國大會上代表中國做出承諾,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雖然相關政策、措施和路線圖目前尚不明確,但中國作為全球碳排放量第一的國家,作出碳中和這一重大承諾還是在全球引發了巨大反響。
能源行業與碳排放有著直接、密切的關系,是應對氣候變化中備受關注的行業,其在減排與碳中和方面的努力和創新也尤為引人關注。許多全球領先的能源企業已經發布了自己的碳中和計劃,如Shell和BP均提出在2050年實現生產環節的碳中和,并將大幅削減其產品的碳排放強度。在中國能源企業中,中國石化集團也于2020年11月宣布啟動了碳達峰和碳中和的戰略路徑研究工作。隨著氣候變化議題受到普遍關注和國家、私營部門踐行減排承諾,減排理念下的新型市場交易品種(如本文所述的碳中和LNG)也正在逐漸走入人們的視野,獲得關注。
究竟什么是“碳中和LNG”?
針對一般范疇內的產品和貨物,國際上最常被引用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口徑是《溫室氣體議定書》(Greenhouse Gas Protocol)項下的設定。針對一個企業產生的排放,《溫室氣體議定書》將全產業鏈條的排放量劃分為三個范疇(scope)。
第一范疇(Scope 1)之自身擁有和控制的資源所產生的直接排放(例如一般生產型企業在生產環節產生的碳排放);第二范疇(Scope 2)指相關能源消耗對應在能源生產環節產生的間接排放(例如一般生產型企業使用的電力在發電環節的排放);第三范疇(Scope 3)指第二范疇以外的產業鏈所有上下游間接排放(例如一般生產型企業使用的電力對應的化石燃料在開采和運輸環節產生的排放)。上述分類在概念上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是并不嚴密;同一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分別進行統計時可能會有重復計算的問題。
因而從一般觀念上看,“碳中和LNG”是指在天然氣的上游開采、處理、液化、運輸、再氣化以及最終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被其他形式的減碳行為完全抵消,進而實現全生命周期的凈零(net-zero)排放。例如,根據殼牌官網的信息,其于2020年6月與海油簽署的2船次“碳中和LNG”就是通過殼牌包括在中國青海和新疆支持的植樹項目抵消了該船次LNG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值。其他“碳中和LNG”供應商提供的減碳方案還包括投資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碳捕捉項目等等。
結合LNG產業鏈的特點和《溫室氣體議定書》的口徑,如果發電企業最終采購并消耗了“碳中和LNG”,那么從該發電企業的角度,其會實現第一、二、三范疇的碳中和。從最終電力消費者(一般工業企業)的角度,那么該企業將實現第二、三范疇的碳中和。
在LNG領域,亞洲市場正在引領著“碳中和LNG”(carbon neutral LNG)的行業實踐?;诠_報道,自2019年6月以來,東亞地區已經完成了數宗“碳中和 LNG”的現貨交易,殼牌和道達爾等國際供應商已經向日本(東京燃氣)、韓國(GS能源)、中國大陸(中國海油)、中國臺灣地區(臺灣中油)等市場交付了數個船次的“碳中和LNG”。中國海油也與上海石油天然氣交易中心開展合作,將“碳中和LNG”進行掛牌與下游客戶進行競價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在行業內已經出現了“碳中和LNG”的市場實踐,但是尚未形成統一的行業標準;具體而言,對于天然氣產業鏈中各環節的排放量目前還沒有獲得業界公認的計量、報告、驗證(MRV)方法。據報道,道達爾向中國海油交付的首船碳中和LNG是按照由非盈利的獨立協會管理的核證減排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認證的減排項目。
2020年3月,新加坡的Pavilion Energy公司就LNG長約采購發起招標,并明確要求潛在供應商在投標時提交相關的削減碳排放的方案;最終卡塔爾天然氣公司(卡氣)中標,雙方在2020年11月簽署了為期10年每年180萬噸的長約采購協議。按照雙方各自公開的信息,卡氣會就每一船次貨物提供一份書面聲明,列明從井口到卸貨港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并使用卡氣投資的碳捕捉和碳封存項目產生的減排量抵銷上述排放量。基于上述公開信息,Pavilion Energy和卡氣之間約定的減碳安排和舉措似乎并不涉及LNG到岸后天然氣最終消費環節的排放量,這與前述殼牌和道達爾的現貨安排似乎有所不同。Pavilion Energy和卡氣的交易可能是行業內首次將碳減排事項納入LNG長約視野,其合同對于碳減排的約定細節外界無從知曉。
結合傳統LNG長約的特點,筆者就在LNG長約項下引入碳減排事項可能需要考慮和明確的重點問題(以DES交貨模式為例)進行了梳理,以供探討。此外,除了對于LNG購銷協議可能帶來的原則修改外,在跨境交易中的碳中和方案的規定和落實似乎更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和合同機制的開發。
首先是排放量信息的統計和提供。針對天然氣的全產業鏈排放量,賣方應當負責DES交貨點之前環節(氣田勘探開發、采集處理、液化、運輸)的排放量統計;買方應當負責DES交貨點之后環節(再氣化、管道運輸、最終消費)的排放量統計。各環節的統計標準可以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但是也需要考慮日后LNG出口國、進口國推出強制統計標準的可能性,以及不同標準之間如何進行銜接。但如果合同約定的減排量或“碳中和”設定僅針對DES交貨點前的環節(例如Pavilion Energy與卡氣的安排),應無需考慮買方提供相關統計的問題。
其次是減排量的統計口徑。減排、減碳的工作應是賣方的單方面義務。合同應當約定計量、報告、驗證減排量的方法。與排放量類似,長約也需要考慮合同約定的減排量計量方法與未來可能的強制標準之間的協調問題。
第三點事減排措施的選擇。考慮到合約的長期性,減排措施可能無法在整個合同期內保持不變。雙方應考慮是否在合同中對減排措施的類型(例如植樹、投資可再生能源)以及所在地(LNG的進口國、出口國或第三國)進行限制。合同應該考慮和明確賣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決定更換現有的減排措施,買方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控制或影響這一更換的行為。對于減排措施的討論和周期性回顧或許可以與LNG長約固有的年度排期機制相結合,成為LNG長約常態化執行的一部分。
第四點是減排量的歸屬和分配。越來越多的世界主流經濟體都設定了各自的低碳轉型和碳中和目標,可以預見到相應的減排要求將在未來細化到國內法層面,并對于能源業企業形成更強的制度性約束。在這一背景下,各國以及各企業如何核算其本國和本國企業的碳足跡(碳排放以及減排量),產生的減排量的“歸屬”問題將變得越來越現實而重要;各方也需要在談判LNG長約時結合各方所在國家的相應制度考慮跨境交易中減排量的跨境流轉、核算和登記問題。
最后是賣方違約的后果。如果賣方違反了減排方面的任何義務,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相應的合同后果??紤]到LNG合約本身的特性,減排事項的違約應當不影響LNG的物理交付,因此違約后果應當以金錢賠償形式為主。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可以參考簽約時“碳中和LNG”本身的溢價,或者參照違約發生時減排量市場化交易(如有)的公允市值。
碳中和LNG還只是能源行業內的新興事物,碳減排和碳交易本身就涉及復雜的經濟、政治、能源、環境等眾多因素的考量和博弈。亞洲市場在引領行業發展的同時,還需要就由此帶來的對LNG傳統購銷模式的影響進行不斷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