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底以來,受供需兩側影響,天然氣價格一路飆漲,高昂的氣價對現有燃氣企業和終端用戶都有一定影響。
近期,各地發改委為穩定市場、規范經營,陸續發布了一系列關于規范氣價和調整價格的通知。
河北:
《關于進一步規范天然氣價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發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區改革發展局,各天然氣經營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全省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21〕31號),進一步完善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規范天然氣價格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省內短途管輸價格監管。省內短途管輸是指省內跨縣域的管道運輸。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不斷完善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合理制定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省內短途管輸價格(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由省統一管理,每三年校核一次,管輸企業要按規定每年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投資、收入、成本及輸氣量等信息和材料。逾期不報而又超過校核期的管輸價格(含氣化服務價格)將自動失效。
二、明確轉供代輸環節價格政策。轉供代輸是指本區域內(縣域)省內短途管道與城鎮配氣管網之間不同企業的天然氣轉售代售輸氣行為,是區域內城鎮配氣環節的組成部分。轉供代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原則上由各市統一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加強天然氣輸配價格監管文件(冀發改能價〔2020〕1425號)的要求,切實減少供氣環節,從嚴審核轉供代輸價格。轉供代輸環節原則上不超過三級,未獲得立項批復或未經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轉供代輸管道不得擅自定價和收費。轉供代輸價格按照輸氣管道長度每10公里0.01元/方的原則核定,且整條管道核定終端價格控制在上一級省內短途管輸價格30%以內,最高不超過0.06元/方。對沒有實質性管網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輸氣服務的加價,要予以取消。
三、完善價格聯動及配氣價格形成機制。2021年底前,凡是通天然氣的市、縣均要建立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做到市縣全覆蓋。各市縣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冀政辦字〔2021〕31號文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配氣價格形成機制,將與配氣業務相關的投入、成本等因素,納入配氣價格統籌考慮,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費。設區市范圍內,跨縣(市、區)的城鎮燃氣企業配氣價格授權設區市統一管轄。
四、規范城鎮燃氣工程安裝收費管理。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設規劃紅線內的燃氣工程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取。燃氣工程安裝收費范圍僅限于建筑區劃紅線內產權屬于用戶的資產,收費標準原則上由市場競爭形成。燃氣工程安裝企業要在顯著位置標明收費標準和價格構成,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不得有價格欺詐、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各地可通過成本調查、公布指導性標準等形式規范企業收費行為,防控無序競爭和價格過度上漲。
五、明確居民生活用氣范圍和價格。居民生活用氣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含獨立采暖),以及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等生活用氣,不包括集中供熱用氣,按現行居民用氣價格政策執行。對城鄉居民生活用氣中的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等執行居民氣價格的非居民用戶,氣價水平按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一檔、二檔氣價平均水平執行。
居民“煤改氣”采暖用氣和居民日常生活用氣,一律執行居民生活用氣價格。農村居民“煤改氣”采暖用氣價格執行階梯氣價一檔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對居民“煤改氣”采暖用氣可探索單獨制定階梯價格政策。上游氣源企業要嚴格落實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陸上管道天然氣供農村“煤改氣”采暖用氣門站價格按居民用氣價格執行的政策,積極籌措資源,與下游企業足額簽定用氣合同。上游氣源和下游供氣企業均不得以居民氣量不足等名義擅自限供、停供、減供或提高價格,要確保居民用氣充足供應價格穩定。
六、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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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關于成立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工作專班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區)發改委(局)、財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金局、交建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21〕37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要求,推動我省清理規范工作有序開展,經研究決定成立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市場監管局和福建能源監管辦等成員單位組成的《實施方案》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工作專班),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機構人員
工作專班由省發改委牽頭負責,專班召集人由各成員單位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單位業務處室主要負責人擔任,聯絡員由各單位業務主辦同志擔任。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和政策規定。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指導各地政府、各有關部門抓好《實施方案》的組織實施工作,清理和落實收費政策,完善價格形成機制,規范價格收費行為,提升服務水平,強化監督檢查,改善發展環境。
(二)及時了解各地清理規范工作開展情況、存在問題,指導各地開展工作,督促抓好問題整改落實。各成員單位分別組成督查組,開展《實施方案》的組織實施情況督查工作,確保清理規范工作落細落實落到位。
(三)定期召開工作專班專題會議,總結分析《實施方案》落實情況,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推廣各地的典型經驗做法,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四)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及時總結匯報我省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取得的成效。
(五)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向社會公開曝光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發揮警示作用。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增加社會認同,切實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三、工作分工
(一)省發改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消不合理收費,明確相關收費政策,指導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企業規范收費行為,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嚴格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依法履行定價程序,進一步健全完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完善供水、供電、供氣價格機制,指導市、縣做好水價、氣價制定工作。組織召開工作專班專題會議,通報《實施方案》工作進展情況,分析研究存在的問題,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
(二)省財政廳:督促各地對取消收費項目后屬于公共服務范圍的,通過財政補貼等形式,確實保障公共服務供給。指導城鎮供水供氣企業規范收費行為,落實收費公示制度。
(三)省住建廳:建立健全供水供氣行業系統性標準體系,統籌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積極推進供水供氣企業經營服務市場化進程。壓實供水供氣企業普遍服務責任,促進企業提升服務水平。指導城鎮供水供氣企業規范收費行為,落實收費公示制度。配合發改部門指導市、縣落實供水成本監審和水價調整工作。
(四)省市場監管局:開展供水供電供氣環節收費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取不合理費用等違法行為。加強反壟斷執法,將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與依法查處經營者達成實施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有機結合起來,既要從源頭打破行政性壟斷,又要制止經營者壟斷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相關涉案信息。指導城鎮供水供氣企業規范收費行為,落實收費公示制度。
(五)福建能源監管辦:指導供電企業規范收費行為,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健全供電行業標準化管理,積極推進經營服務市場化進程,推動供電企業投資界面延伸,壓實企業普遍服務責任,促進企業提升服務水平。配合發改部門做好完善電價機制相關工作。
四、工作方案
工作專班在2021年底前將聯合組織開展專項督查,推進各地工作開展。2022—2024年主要是持續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根據《實施方案》重點任務事項清單按時逐項抓落實,逐步完善相關政策,落實相關規定要求;2025年開展清理規范工作核驗評估。具體如下:
(一)2021年底前工作安排
1.8月中旬,組織召開由市、縣(區)相關部門參加的貫徹落實《實施方案》視頻會議,省發改委等五部門分管領導講話,部署我省清理規范工作。
2.11月底前,由工作專班各成員單位分別組成督查組,每個廳局負責2個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領導帶隊到基層開展督導,推動各地清理規范工作落細落實落到位。
3.12月底前,召開工作專班成員單位專題會議,總結《實施方案》出臺以來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解決督導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部署下一階段重點工作。
(二)2022—2024年工作安排
1.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專班專題會議,由各成員單位總結本部門半年來工作進展情況,分析本部門和各地在推進清理規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意見;部署下一階段重點工作。
2.擬于2023年下半年組織召開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推進會,總結2年來清理規范工作情況,由工作開展較好的市、縣及相關部門作典型經驗交流,并對深入貫徹落實《實施方案》提出具體要求。
3.2024年6月底前完成開展《實施方案》中期評估工作,
對工作開展滯后的市、縣進行通報,督促整改,推動清理整頓
工作抓實抓好。
(三)2025年度工作安排
1.8—9月,由工作專班各成員單位分別帶隊到各設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開展清理規范情況核驗,并對相關地區貫徹執行《實施方案》工作成效進行評估。
2.11月,召開工作專班專題會議,聽取各成員單位對基層工作開展情況的評估意見,對我省清理規范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分析。
3.12月,全面總結《實施方案》執行5年來的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具體解決建議,并上報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實施方案》要求,結合當地實際逐項抓好落實,發改、財政、住建和市場監管等部門盡快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明確主體責任,細化分解工作任務,指導、督促所轄市、縣(區)扎實推進清理規范工作。
(二)省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對照《實施方案》中重點任務事項清單,加強對基層工作的指導,督促本行業本系統嚴格按照工作推進的時間節點,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確保清理規范工作全面落實到位。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
國家能源局福建監管辦公室
202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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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
《關于我省天然氣價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發展改革委(局),神木市、府谷縣發展改革科技局,陜西延長石油集團公司、陜西燃氣集團公司、陜西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為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加強對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推動天然氣行業高質量發展,助力“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根據《陜西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降低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
自2021年9月22日起,將省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省內管道運輸價格每立方米降低2.4分,調整后的供各城市管道運輸和城市基準門站價格見附件。我委委托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其他省內管道運輸價格也應按相關辦法規定加快理順。
二、從嚴核定配氣價格和終端銷售價格
各地要抓緊開展城市管道燃氣配氣價格調整工作,綜合考慮本次管道運輸價格調整、居民承受能力、燃氣企業經營狀況等因素,合理安排終端銷售價格,將省內管輸價格降價紅利及時足額傳導至終端用戶。要加快推進配氣環節居民和非居民用氣價格并軌,在不增加居民用氣負擔的前提下,適度降低非居民用氣價格。本次調價有條件實現價格并軌的市縣要直接并軌,條件暫不具備的市縣要縮小居民和非居民用氣價差。按規定今年重新核定配氣價格的,天然氣價格調整工作原則上在2021年-2022年供暖季開始前完成。尚未制定出臺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部分市縣,要高度重視,積極向當地政府匯報國家和省上相關精神及要求,加快建立聯動機制,為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創造條件。
三、有關要求
省內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本次價格調整相關政策,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爭取各方面理解支持。同時做好輿情應對,確保政策平穩實施。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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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
《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實施意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工作要求,為進一步深化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推動我省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和行業高質量發展,經研究,現就建立健全甘肅省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保障優先。立足促進天然氣產業上下游協調發展,建立健全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明確聯動范圍、聯動周期、啟動條件和調價幅度,有效反映企業成本變動情況,穩定天然氣市場供需關系,保障民生用氣需求。
(二)因地制宜。根據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天然氣市場發育程度、用戶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選擇適當的方式理順天然氣價格。
(三)穩步推進。本著先易后難、先急后緩原則,分類分步實施聯動,不斷積累工作經驗,完善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實施。完善監管規則、調價公示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氣源采購成本約束和激勵機制,促進價格傳導通暢。
二、主要內容
(四)價格構成及聯動公式。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省內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含省內管輸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其中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是指燃氣企業采購天然氣的加權平均價格(含稅),配氣價格是指城鎮天然氣經營企業在經營范圍內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天然氣配送服務的價格,省內管輸價格是指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通過省內短途運輸管道向天然氣用戶提供管道輸氣服務的價格。配氣價格和省內管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省內管輸價格、配氣價格。
上下游價格聯動是指省內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和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計算公式為:上下游價格聯動調整額度=(調整期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上期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1-供銷差率)。公式用于計算氣源綜合采購價格變動后,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額度,其中供銷差率按照《甘肅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五)聯動方式及幅度控制。當居民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漲跌8%(含8%)、非居民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漲跌5%(含5%)時,適時啟動價格聯動機制,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根據價格聯動機制同向調整。調整期氣源采購價格變動幅度未達到規定漲跌幅度時,終端銷售價格不做調整,納入下次調價累加或沖抵。各市州、蘭州新區有定價權限的定價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調整金額上下限,避免一次調價幅度過大。當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變化超過下限時,終端銷售價格按下限調整;當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變化超過上限時,終端銷售價格按上限調整。超過上、下限時,未調整的金額可暫由燃氣企業留存或承擔,納入下次調整時統籌考慮。
(六)聯動周期及調整程序。各市州、蘭州新區有定價權限的定價部門可針對居民、非居民設置不同價格調整周期,非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周期可相對短一些,居民用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周期可相對長一些,保持價格相對穩定。已制定居民用氣獨立配氣價格并通過聽證建立價格聯動機制的,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聯動不再進行聽證,由燃氣企業向有定價權限的定價部門提出申請,定價部門按照《甘肅省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制定價格后,上報當地政府批準執行。非居民用氣價格聯動由燃氣企業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自行同向調整,調整前主動向有定價權限的定價部門備案后實施。
三、有關要求
(七)控制采購成本。城鎮燃氣企業應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以合理價格采購天然氣,切實控制氣源采購成本。各市州、蘭州新區有定價權限的定價部門要加強購氣成本的監管,建立科學合理的氣源采購約束和激勵機制,推動城鎮燃氣企業以市場合理價格采購天然氣。
(八)維護市場穩定。各市州、蘭州新區有定價權限的定價部門要強化市場監測分析預警,制定應急預案,完善應急措施,確保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平穩實施。上游天然氣供應企業要加強生產組織和供需銜接,主動與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溝通協商,認真做好相關配合工作。燃氣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網站、當地主流媒體等平臺提前向社會進行公示,主要包括調整期氣源綜合采購成本及變動情況、調價理由、調價幅度等,并同步接受用戶咨詢,做好解釋工作,保障市場供應和平穩運行,不得擅自停氣或臨時增加限購措施。
(九)兜牢民生底線。結合本地實際和調價情況,各地要切實承擔主體責任,進一步摸清低收入群體底數,制定具體方案,可采取發放補助、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措施,確保低收入群體、農村“煤改氣”家庭等生活水平不因理順居民用氣價格而降低。
(十)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主動加強與新聞媒體溝通銜接,通過主流媒介、新媒體、自媒體等多種形式,宣傳我省天然氣資源現狀、市場供需形勢以及實行價格聯動機制重要意義,準確解讀政策意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積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各地根據本實施意見制定當地氣源綜合采購價格與終端銷售價格聯動機制,健全氣源采購成本公示、調價信息公開等配套措施。
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F行規定與本意見不符的,以本意見為準。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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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建立城市燃氣管網非居民天然氣上下游聯動機制推行季節性差價的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深化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推動天津市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和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就建立我市城市燃氣管網非居民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推行季節性差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市場化方向,堅持系統觀念,著力提升公共服務供給質量,積極破解天然氣產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確保供需兩側基本平衡,設施運行安全高效,民生用氣保障有力,市場機制進一步理順,實現天然氣產業健康有序安全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立足促進天然氣產業上下游協調發展,促進天然氣削峰填谷和行業高質量發展,建立天然氣季節性差價機制,明確實施范圍、周期、程序,有效反映企業成本變動情況,引導企業增加儲氣和淡旺季調節能力,理順天然氣市場供需關系,更好保障用氣需求。
三、實施內容
(一)實施范圍
天津市城市燃氣管網非居民天然氣。
(二)時段劃分
以當年4月1日至轉年3月31日為周期,根據天然氣市場季節性供需結構,劃分為淡季和旺季兩個時段。
1. 用氣淡季:當年4月1日至當年10月31日。
2. 用氣旺季:當年11月1日至轉年3月31日。
(三)實施方式
1. 提前公布季節價格促進天然氣削峰填谷。建立我市城市燃氣管網非居民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推行實施季節性差價,用氣旺季銷售價格適當上浮,用氣淡季銷售價格適當下調。分別于淡季、旺季開始前公布當季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以價格引導供氣企業增加儲氣能力、用氣企業增加淡旺季調節能力。
2. 建立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根據天然氣采購成本、核定的城市燃氣管網配氣價格以及損耗動態調整。
第一周期旺季(2021年11月-2022年3月)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按今年淡季(4月1日-10月31日)主要燃氣經營企業從上游氣源企業(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采購非居民天然氣的合同價格上浮30%對應安排,并于旺季前3個工作日公布。
從第二個周期開始,根據上一周期淡季主要燃氣經營企業從上游氣源實際加權采購成本,對應調整本周期淡季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根據上一周期旺季主要燃氣經營企業從上游氣源實際加權采購成本,對應安排本周期的旺季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每季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分別于淡季、旺季前兩個月公布。
當上游氣源企業供我市非居民天然氣價格大幅波動(當季合同價格較我市非居民基準門站價格上浮或下浮幅度超過50%)時,調整當季銷售價格,在下一周期銷售價格調整時,當季已調整的部分不計入實際加權采購成本。
3 . 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為促進燃氣經營企業約束氣源采購成本,分淡季和旺季對燃氣經營企業實際氣源采購情況進行監測。當主要燃氣經營企業從上游氣源(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實際加權采購價格高于提前公布的季節價格時,超出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補足,10%由燃氣經營企業自行承擔;當主要燃氣經營企業從上游氣源(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實際加權采購價格低于提前公布的季節價格時,低于部分的90%在下一周期扣減,10%由燃氣經營企業留存。
4. 若國家對非居民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進行調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調整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
5. 按照上述機制調整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時,不再履行公開征求意見、集體審議等程序,由市發展改革委向社會公布。
四、配套措施
(一)建立燃氣經營企業用氣情況監測報告制度。為及時、準確調整天然氣價格,保證天然氣價格機制規范有序運作,進一步加強對燃氣經營企業用氣情況的監測,每月10號之前,燃氣經營企業需向市發展改革委報送上月采購成本、氣量等相關情況,并提供結算票據等相關資料。燃氣經營企業應認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礎工作,及時準確上報有關經營統計資料。
(二)完善儲氣價格政策。在堅持儲氣價格由市場形成的基礎上,將燃氣經營企業建設的儲氣設施納入配氣價格統籌考慮,支持儲氣能力建設。
(三)激勵燃氣經營企業控制成本。加強購氣成本監管,建立科學合理的氣源采購約束和激勵機制,鼓勵燃氣經營企業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以合理價格通過合法渠道采購天然氣,推動企業切實控制氣源采購成本。
(四)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積極開展多種渠道、多種方式的價格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宣傳實施天然氣季節性價格政策的重要意義,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更好發揮價格政策引導用戶削峰填谷的作用。同時,燃氣經營企業要進一步增加收費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確保我市天然氣穩定安全供應。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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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氣行業收費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伊犁州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建局、市場監管局,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住建局(住建委)、市場監管局,有關供氣企業: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五部委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函〔2020〕129號)要求,現就進一步清理規范城鎮供氣行業收費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取消供氣行業不合理收費
(一)關于供氣環節收費。取消燃氣企業應通過配氣價格回收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涉及建筑區劃紅線外市政管網資產的增壓費、增容費等類似名目費用;涉及市政管網至建筑區劃紅線連接的接駁費、開通費、接線費、切線費、吹掃費、放散費等建設及驗收接入環節費用;涉及建筑區劃紅線內至燃氣表的設施維修維護、到期表具更換等費用。取消與建筑區劃紅線內燃氣工程安裝不相關或已納入工程安裝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開口費、開戶費、接口費、接入費、入網費、清管費、通氣費、點火費等類似名目費用。
(二)關于接入工程費用。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供氣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建設,由供氣企業承擔的部分,納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氣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
(三)關于入戶工程安裝費用。城鎮居民新建住宅的天然氣入戶工程安裝費納入房價,不再另外向用戶收?。患扔蟹课莸奶烊粴馊霊艄こ贪惭b費,由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嚴格審核、合理制定,由燃氣企業向天然氣用戶收取。天然氣入戶工程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氣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相關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供氣企業配氣成本。
(四)關于用氣計量裝置相關費用。用氣計量裝置費用計入入戶工程安裝費,嚴禁向用戶單獨收取。嚴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對供氣計量裝置強制檢定收費。供氣企業或用戶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氣企業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
(五)關于其他收費。供氣企業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后至用氣器具前,為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務等,應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允許收取合理費用,實行明碼標價。城鎮老舊小區供氣改造工程相關費用,可通過政府補貼、企業自籌、用戶出資等方式籌措,具體方式和費用分攤方案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
二、加快完善天然氣價格機制
(一)完善配氣價格機制。各地要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認真開展配氣價格成本監審,從嚴核定配氣價格。由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至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企業自用的儲氣設施,及其他配氣業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納入配氣價格有效資產。建筑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運行維護的成本,燃氣表后至燃具前由供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成本,納入企業經營成本。
(二)加快建立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各地要加快建立能夠反應供求變化的價格形成機制,堅持因地制宜,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燃氣企業經營狀況、終端承受能力、氣源供應價格等,制定本地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實施辦法,進一步理順終端銷售價格,促進天然氣上下游價格順暢傳導。
(三)合理確定天然氣入戶工程安裝收費標準。各地要合理確定既有房屋天然氣入戶工程安裝收費標準,原則上成本利潤率不得超過10%,現行標準偏高的要及時降低。對新建房屋,工程安裝企業應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燃氣工程安裝收費標準。
(四)規范供氣企業收費行為。供氣企業應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用氣費用。嚴禁供氣企業實施壟斷行為,對違反反壟斷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切實抓好政策落實
(一)加強組織協調。各地要充分認識清理供氣行業收費的重要意義,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強化責任擔當。各相關部門要強化協調溝通,統籌解決我區供氣行業不合理收費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
(二)穩妥推進實施。各地要兼顧各方利益,充分評估可能出現的風險和問題,統籌考慮清理供氣行業不合理收費工作,確保不影響正常生產生活。
(三)強化監督檢查。各地相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加強對供氣工程安裝、維護維修等領域的價格監管和反壟斷執法,著力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對典型違法違規案例,要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發揮警示作用。
(四)積極宣傳引導。各地要準確解釋取消規范供氣行業不合理收費的項目、范圍和界限,組織供氣企業加大宣傳解釋力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規定同時廢止,國家另有政策規定的從其規定。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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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關于調整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各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
根據《上海市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滬發改價管〔2017〕3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及上月液化石油氣交易價格變動情況,自9月10日零點起,本市14.5kg包裝規格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最高零售價格調整為每瓶98元,其他包裝規格價格按每瓶實際容量折算。
各經營企業可在不高于上述最高限價的前提下自主制定零售價格,明碼標價,誠信經營,嚴禁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不執行最高零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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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
《關于調整我市城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各縣(市、區)發改局、各燃氣經營企業:
根據上游天然氣門站價格調整情況,按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要求,經研究,決定對我市城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為3.17元/立方米。
二、工業用氣價格在不超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范圍內,按照批量折扣原則,適當下浮,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執行時間,自上游天然氣門站價格調整之日起執行。
四、各燃氣經營企業要加強與上游供氣企業的合作溝通,確保氣源供應穩定。同時做好宣傳、解釋及明碼標價公示工作。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我委反饋。
太原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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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
《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清理規范我省水電氣暖行業收費,加快完善水電氣暖價格形成機制,提升服務質量,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踐行“爭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切實推進我省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高質量發展。堅持權責相符、清費順價、標本兼治、穩步推進原則,進一步深化水電氣暖行業“放管服”改革,科學合理界定政府、企業、用戶權責關系,取消不合理收費,兼顧效率與公平、改革與穩定、發展與民生,完善水電氣暖行業價格形成機制,加快推進行業競爭性環節市場化,強化行業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持續深化行業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健全水電氣暖行業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科學、規范、公平的水電氣暖價格形成機制基本建成。各級政府公用事業投入機制進一步健全,水電氣暖行業定價辦法和成本監審辦法更加完善,價格行為更加規范,水電氣暖產品和服務供給質量、效率顯著提升。
三、重點任務
(一)開展清費專項行動,清理規范收費行為。
1﹒開展清費專項行動。自2021年3月1日起,《通知》明確要求取消的不合理收費項目、《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明確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項目的通知》(蘇發改價格發〔2021〕189號)明確取消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其他沒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據的收費項目全部取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據國家和省清理規范要求進行全面清理,廢止與國家、省要求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并及時公布清理結果。指導和監督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全面梳理自查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費項目,糾正強制性收費,降低偏高收費標準。嚴禁政府部門、相關機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計量裝置強制檢定收費;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或用戶自愿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按照“誰委托、誰付費”原則,檢定費用由委托方支付,如計量裝置經檢定確有問題的,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檢定費用,并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任何單位代收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費時,嚴禁向用戶加收額外費用。組織開展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相關收費的專項治理行動。(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電力公司)
2﹒規范接入工程費用。接入工程是指從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發生的入網工程。2021年3月1日以后通過出讓或劃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項目,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建立政府、行業共擔的接入工程費用支付機制。低壓小微企業電力接入工程應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營造全國一流用電營商環境專項行動計劃的通知》(蘇政傳發〔2021〕45號)要求,全部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新建居住區電力接入工程全部費用由政府承擔;除新建居住區以外的電力用戶接入工程由供電企業承擔電氣工程投資,政府負責完善項目用電所需的線路通道、電纜管溝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落實工程建設資金。水氣暖方面的接入工程地方政府和水氣暖企業的投資分擔方案,由各地結合地方財政狀況、水氣暖價格調整情況予以統籌安排,并在本實施方案下發后三個月內予以明確。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的接入工程費用應納入企業經營成本,通過水電氣暖價格回收;由地方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撥款委托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建設,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相關費用不得再向用戶收取。(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電力公司)
3﹒理順建筑區劃紅線內建設運營費用。建立用戶建筑區劃紅線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建設安裝環節市場競爭機制,由用戶委托具備資質的建設安裝企業施工,安裝工程經質量驗收合格后,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應當提供無歧視的接入服務。在完善工程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制的基礎上,加快建立公平開放的新建居住區供氣設施建設安裝市場,到2025年底,新建居住區紅線內供氣設施建設安裝工程市場化競爭形成,管道燃氣設施建設安裝實行市場調節價。新建居住區等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管線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另外向買受人收??;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實行專業化運營管理的,相關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企業經營成本。城鎮老舊小區水電氣暖改造工程費用,可通過政府補貼、企業自籌、用戶出資等方式籌措,具體方式和費用分攤方案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電力公司)
(二)完善價格形成機制,實施價格聯動調整。
1﹒完善供水價格機制。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加快建立健全“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價格機制,在嚴格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當地供水企業生產經營及行業發展需要、社會承受能力、激勵提升供水質量、促進全社會節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動態調整供水價格。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設施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的,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等費用計入供水成本。(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2﹒完善電力價格機制。根據國家“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電力體制改革要求和統一部署,結合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周期性核價,逐步理順輸配電價結構,探索緩解電價中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問題,加快形成結構優化、水平合理的輸配電價體系。持續深化燃煤發電“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穩步有序推進燃氣、抽水蓄能、風光等各類電源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有序放開除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以外的用電價格,通過市場化交易獲得電力、發現價格,并逐步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促進電網需求側削峰填谷和新能源電力消納。完善差別化電價政策,利用價格杠桿,促進產業提檔升級,改善生態環境。(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電力公司)
3﹒完善配氣價格機制。城鎮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嚴格核定獨立配氣價格,建立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機制,實施動態調整。由燃氣企業投資建設的市政管網、市政管網至建筑區劃紅線外的管網,企業自用的儲氣設施,為保障供暖季民生用氣的應急調峰儲氣設施,以及其他與配氣業務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納入配氣價格有效資產。建筑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燃氣企業承擔的運行維護成本,燃氣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氣企業為排除安全隱患而開展的上門服務、安全檢查、設施修理、材料更換等服務成本,納入企業經營成本。(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4﹒完善供暖價格機制。城鎮居民集中供暖價格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非居民供熱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合理制定熱價,并建立聯動機制實施動態調整。穩步推進計量收費改革,具備條件的地區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按供熱面積計收熱價。各地在核定熱電聯產發電企業的供熱價格時,要將成本在電、熱之間合理分攤。(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
(三)規范定價收費行為,優化營商環境。
1﹒規范政府定價行為。完善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成本監審和定價辦法,明確成本構成,細化職工薪酬、折舊費、損耗等約束性指標,合理制定價格。強化成本和價格信息公開,保障用戶知情權。對居民燃氣工程安裝費、燃氣設施移改費等市場競爭不充分、仍具壟斷性的少數涉及供氣行業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實行市場調節價。(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與各市、縣人民政府)
2﹒規范經營者收費行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應抄表到戶、服務到戶,嚴格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向終端用戶收取水電氣暖費用。對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水電氣暖價格應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執行。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氣暖費用應按照實際費用和合同約定的方式由全體終端用戶分攤;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應通過物業公共服務費、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決,不得以水電氣暖費用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經營者要定期向終端用戶公布相關費用的實際發生和具體分攤情況。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設施產權分界點以后至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器具前,為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務收費項目,要明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實行明碼標價。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與各市、縣人民政府)
(四)健全行業管理制度,提升企業服務水平。
1﹒健全行業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體系。加快健全完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工程設計、工程建設、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等制度規定,明確工程驗收標準和程序,加強標準協調銜接,加快形成系統性技術標準體系。尚無技術標準的,要加快制定,盡快出臺;已有技術標準的,要結合行業發展及時進行梳理完善,調整不合理規定。加快修訂完善《城市供水服務質量標準》《城鎮燃氣服務質量標準》。(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電力公司與各市、縣人民政府)
2﹒加快完善行業服務質量體系。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服務質量規范和評價體系。加強行業服務質量管理,通過采取行業服務質量評估、公開通報行業服務情況等方式,提升行業整體服務質量。各地供水、供氣行業主管部門要深化落實蘇審改辦〔2018〕29號文件中《關于進一步優化用水接入的行動方案》和《關于進一步優化燃氣接入的行動方案》要求,對供水、供氣企業定期開展特許經營中期評估。(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電力公司與各市、縣人民政府)
3﹒不斷提高企業服務水平。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向用戶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價格合理的產品和服務。制定簡捷、標準化的服務辦理流程,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等信息,嚴格落實承諾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各地應積極推進“一站式”辦理和“互聯網+”服務模式,推動水電氣暖服務事項引入政務服務大廳和政務平臺集中辦理,并與地方不動產交易平臺實現對接,推動用戶申請報裝、維修、過戶、繳費、開具發票等“一窗受理、一網通辦、一站辦結”,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務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市場監管局、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與各市、縣人民政府)
4﹒提升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堅持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先規劃后建設、先地下后地上,加強專項規劃編制,統籌城鎮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確保老城區與新城區及園區互聯互通,地上與地下整體協調,避免條塊分割、多頭管理。儲備土地應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建設,完善與地塊相關的道路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方案,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水電氣暖等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落實水電氣暖基礎設施工程建設資金,不得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負擔,確保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步使用。(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與各市、縣人民政府)
5﹒加快放開經營服務市場。深化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體制機制改革,進一步放開市場準入限制,支持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混合經營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有序進入,推動向規?;?、集約化、跨地區經營方向發展,促進行業提質增效。創新項目投資運營管理方式,實行投資、建設、運營和監管分開,促進設計施工、工程驗收、運行維護等環節公平競爭。鼓勵推進企業主營業務和工程設計施工業務分離,同步加強工程設計審查、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工作,確保工程質量。(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電力公司與各市、縣人民政府)
6﹒健全法規規章制度體系。鼓勵各地不斷總結實踐經驗,根據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合理界定政府、企業、用戶的權責關系。尤其對建筑區劃紅線內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網設施設備產權和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的責任,明晰管理邊界,確保主體明確、權責相符。(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能源局與各市、縣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將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完善價格形成機制作為重要任務列入工作日程,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計劃,細化目標任務,明確責任主體,確保工作全面落實到位。要及時梳理總結推進實施情況,每年12月底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各市、縣人民政府)
(二)健全工作機制。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工作涉及范圍廣、工作量大、矛盾利益突出。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電力等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要建立聯合工作機制,科學謀劃、精心組織、合力推進,確保政策措施落地顯效。推進實施過程中,各地各部門要穩妥把握節奏和力度,兼顧各方利益,合理設置過渡期,做好風險評估,制定應對預案,確保不影響廣大水電氣暖企業和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電力公司與各市、縣人民政府)
(三)強化監督檢查。省級各相關職能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各地的具體計劃制定、政策調整和實施的指導。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強化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指導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嚴格落實價格收費公示制度,嚴厲打擊不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取政府明令取消收費項目和不合理費用以及達成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違法違規典型案例,發揮警示作用。(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電力公司)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資源,廣泛宣傳清理規范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意義和典型經驗做法,加強政策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電力公司與各市、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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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
《關于啟動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調整非居民用氣價格的通知》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局),貴州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銷售貴州分公司、中國石化天然氣分公司云貴天然氣銷售中心:
近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銷售貴州分公司、中國石化天然氣分公司云貴天然氣銷售中心決定自今年7月1日、7月15日分別上調我省管道氣氣源價格,LNG等其他氣源價格也出現不同程度上漲,全省天然氣氣源采購成本呈現普漲態勢。為促進價格信號順暢傳導,根據非居民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經研究,現就調整省級定價區域非居民用氣價格,指導各地做好當地聯動機制啟動和實施工作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省級定價區域非居民用氣價格
自2021年8月1日起,貴陽市城區及與其共用同一配氣管網區域非居民用氣價格(最高指導價,下同)由2.81元/立方米調整為3.00元/立方米,執行時間至2021年10月31日結束。
二、因地制宜做好市縣級定價區域聯動機制啟動實施
各地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地非居民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決定調整非居民用氣價格的,應在充分收
集和掌握中石油、中石化等供氣企業與燃氣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燃氣企業氣源進貨臺賬和原始票據等與測算氣源采購成本有關的資料基礎上,科學測算本個聯動周期(2021年8月1日-10月31日)預測氣源采購成本、統籌考慮既往聯動周期氣源采購成本偏差值,合理確定氣源采購成本核定值,加上配氣價格形成本個聯動周期非居民用氣價格。如既往聯動周期累計偏差值金額較大,可適當控制本個聯動周期補償或扣減金額,剩余金額適時納入未來聯動周期統籌考慮。尚未核定獨立配氣價格的地方,原則上不予調整價格。
三、工作要求
(一)切實保障天然氣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等供氣企業要從大局出發,與下游燃氣企業充分溝通協商,切實加強供需銜接,多方組織資源,保障市場平穩運行。
(二)強化氣源采購成本約束。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實施價格聯動時,凡因合同內氣量預測值嚴重偏離實際銷售氣量、采購成本超出同業對標水平等不合理增加的采購成本不予確認,對燃氣企業拒不配合、虛假提供或不完整提供測算氣源采購相關資料的,從低核定氣源采購成本。供氣企業要積極配合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對燃氣企業提供關于氣源采購成本測算相關資料的復核工作。
(三)嚴格落實天然氣價格政策。一是燃氣企業應在其門戶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營業場所等及時對外公示調整
后氣價,嚴格按規定時間和幅度執行價格調整政策,不得將執行時間提前。二是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用氣價格執行居民階梯氣價第一檔、第二檔算數平均水平和非居民用氣價格中的較低價格。
(四)積極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地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有針對性地宣傳解釋調整非居民用氣價格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確保平穩實施。
各地在實施聯動機制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饋。
貴州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8月23日
(下滑查看全文)
廣東汕頭:
《關于調整中心城區居民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通知》
(1)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新用戶從每立方米3.85元調整到4.26元,老用戶從每立方米3.25元調整到3.66元。
(2)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氣銷售價格,新用戶從每立方米11.71元調整到14.03元,老用戶從每立方米9.71元調整到12.03元。
(3)澄海、潮陽、潮南區和南澳縣仍按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管理和調整。
(4)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實際用氣量計)執行。
(下滑查看全文)
根據各地發改委官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