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級三令五申嚴禁黨員干部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高壓態勢下,陜西有色集團金堆城鉬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楊國平在為女兒操辦婚宴時,為避免宴席的規模超過報備的桌數,采用分批次、分地點的方式,于2017年5月在江蘇泰州和西安兩地分別宴請賓客,違規收受同事及下屬禮金3.2萬元,并使用服務對象車輛。2018年4月,楊國平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責令退還違紀資金。
據統計,2018年1月至11月,陜西共查處黨員干部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問題420起,處理427人,其中黨紀政務處分407人。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再次明確規定,黨員干部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但從2018年陜西查處和通報的典型案例來看,一些黨員干部仍罔顧紀律規定,有的不知收斂、巧立名目,有的囿于陋俗、黨性不彰,有的化整為零、規避監督,有的貪圖私利、明知故犯,不僅扭曲了正常的民俗人情,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這表明,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具有頑固性、反復性,正風肅紀必須持之以恒,久久為功。
婚喪喜慶事宜置辦酒席、宴請賓朋,是人之常情。遵從傳統習俗,操辦紅白喜事本無可厚非,但作為黨和政府的形象代言人,黨員干部應自覺遵守紀律規定,從嚴律己,從簡辦理。
事實上,《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并非禁止傳統風俗,它是針對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的違規違紀行為而設立的。
那么,如何理解這一規定,如何判斷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是否違規違紀呢?
首先需要明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是本條規定的一個重要前提。婚喪喜慶事宜,從涉及范圍上來看,不單指婚事和喪事,還包括生兒育女、落成開業、慶祝生日、升學慶賀、喬遷新居、慶典賀禮等。
其次,要看是否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不良影響,需要參照當地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風俗習慣以及群眾反映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比如,2018年2月14日,咸陽市禮泉縣新時學校校長杜仲在母親喪葬期間在家中先后設宴103桌,嚴重超過報備宴席規模,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違反了《條例》規定,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再比如,平利縣公共資產局原局長王東于2016年5月24日,邀請陳某等四人參加自己的生日聚會。2018年1月,陳某之妻以陳某參加該次生日聚餐飲酒引發腦部疾病為由上訪,造成不良影響。2018年7月19日,平利縣紀委給予王東黨內警告處分。
再次,看是否借機斂財。借機斂財,是一個性質問題,不管收多收少,都屬于違紀行為。比如,旬陽縣小河鎮東溝村黨支部書記吳昌銀2017年8月在為其孫操辦升學宴時,在收受的124筆禮金39300元中,還包括了18戶貧困戶送的3300元。升學宴本是親戚朋友為祝福、鼓勵孩子升學而設的。而吳昌銀卻客觀上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將其作為一種手段來斂取錢財,違反了《條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并退還違規收受禮金。
此外,還有一個重要認定標準,就是看是否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凡是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損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動用公款、公車、公物、公共場地,或因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直接或間接地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等,均屬于違紀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黨員即使沒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但如果場面過大,大操大辦、講排場、比闊氣、拼奢華、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都屬于違反生活紀律的行為,同樣要受到追究。
搞簡樸、正常的婚喪喜慶事宜,一樣可以體現傳統民俗,一樣能表情達意。但黨員干部必須明確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代表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各項紀律規定,厘清民俗與黨紀的界限、劃清公與私的邊界,嚴守底線,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中崇儉拒腐,自覺養成良好作風。
當前,全省上下正在開展違規收送禮金問題專項整治,其中借年節假期、辦理婚喪喜慶等事宜之機,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就屬于其中一項重點整治內容,黨員干部一定要時刻繃緊紀律之弦,切莫心存僥幸,因“亂辦事”給自己“攤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