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 如何理解關于親屬、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時間:2019-03-06 10:56:03 瀏覽:0次 來源: 秦風網 作者:紀檢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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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在線訪談。我們繼續對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亮點釋義。
今天我們邀請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紀檢條規處副處員王薇。王薇同志,您好!
解 說:第八十五條 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主持人:本條是關于親屬、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我們該如何準確理解?
王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領導干部要對親屬子女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引導他們力戒特權思想和享樂思想,不行不義之舉,不謀不義之財?,F實中,存在一些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黨員干部的親屬和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黨員干部本人否認知情而無法認定受賄的情況。按照黨紀嚴于國法的要求,有必要在紀律范圍內對此類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以促使黨員干部保持清正廉潔,加強對親屬等的教育、約束和管理。
主持人: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強調“嚴格約束自己,嚴格家教家風。”本條法規非常明確地為黨員領導干部及其親屬、特定關系人劃出了一條紅線,請您為我們具體解讀一下本條內容。
王薇:本條分兩款。第一款對黨員干部廉潔履職提出了總體要求,規定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一方面,與《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相呼應,黨員干部應當做廉潔自律、廉潔用權、廉潔齊家的模范;另一方面,本章中很多條款都是針對黨員干部提出的要求,比如本條第二款、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等,在此對黨員干部提出概括性要求。
主持人:理解本條第二款需要注意哪些內容?
王薇:第二款規定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理解本款,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本條以黨員干部不知道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財物為前提。如果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利,且對其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行為知情,應當按照受賄論處,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二是關于處分檔次,黨員干部有本條規定的行為,情節較重的,依據本條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情節較輕的,黨組織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誡勉或者組織處理等。三是本條及本章中多次出現“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及“特定關系人”的概念。所謂“利用職權”,主要是指利用本人職務上主管、負責、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也包括利用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人員的職權。“利用職務上的影響”,主要是指行為人與被其利用的人員之間在職務上雖然沒有隸屬、制約關系,但是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者地位產生的影響和一定的工作聯系,如單位內不同部門的人員之間,上下級單位沒有職務上隸屬、制約關系的人員之間,有工作聯系的不同單位的人員之間等。
主持人:我們該如何理解本條中的“特定關系人”?
王薇:根據2007年中央紀委印發的《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特定關系人”,主要是指與本人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主持人:與之前《條例》相比,此次修訂做了哪些具體調整?
王薇: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內容;2015年修訂時作了修改,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修改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修改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此次修訂增加第一款內容。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謝您的介紹。今天的解讀釋義就到這里,我們下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