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 如何理解關于違規受禮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時間:2019-03-06 10:58:27 瀏覽:0次 來源: 秦風網 作者:紀檢監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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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在線訪談。我們繼續對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亮點釋義。
今天我們邀請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紀檢條規處副處員王薇。王薇同志,您好!
解 說: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主持人:本條是關于違規受禮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的規定。我們應該如何準確理解?
王薇:收受禮品禮金,有人認為這些小小不言無傷大雅,其實也屬于不正之風的范疇,目的是為了投桃報李。從近年來紀律審查實踐看,違規受禮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嚴重影響了黨員干部形象,破壞了黨群、干群關系,應當抓早抓小,及時糾正,防止受禮行為逐步發展為權錢交易的受賄行為。
主持人:本條第一款中“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我們該如何界定?請您舉例為我們解釋一下。
王薇: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主要是指與執行公務相關聯、與公正執行公務相沖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務對象所贈,也包括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所贈,還包括其工作業務范圍內外商、私營企業主所贈,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所贈。例如,下級向上級、工作對象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辦理公務過程中向工作人員、向領導同志家屬贈送等。“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
主持人:這里有一個限定詞——“可能”,我們該如何理解?
王薇:這里所說的“可能”,主要是指預防性,即具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性,就應當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經產生了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后果才去處理。至于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要根據實際情況由黨組織認定,不能依據當事人的判斷。
主持人:本條第一款該如何與受賄罪區分呢?
王薇:要注意把握本條第一款與受賄罪的區分。根據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達到三萬元,則可能認定為受賄,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主持人:第二款中“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該如何界定?
王薇:第二款規定的是收受的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行為,即雖然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主要是指明顯超出當地經濟發展、生活水平、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禮節性的有來有往。
主持人:與之前《條例》相比,此次修訂做了哪些具體調整?
王薇:2003年《條例》規定了本條第一款內容;2015年修訂《條例》時增加了第二款“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此次修訂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將第二款中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修改為“財物”。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謝您的介紹。今天的解讀釋義就到這里,我們下期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