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2017年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要點》要求,從2017年起,將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為《安全生產法》宣傳周,集中開展宣傳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發布,2002年11月1日實施,最新修訂于2014年8月31日發布,2014年12月1日實施。
一、增加、完善15項法律規定
1.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工作機制
2.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設置、配備標準和工作職責
3.增加安全生產規劃并與城鄉規劃相銜接的規定
4.增加生產經營單位提取使用安全費用的規定
5.增加有關部門制定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的規定
6.完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職責和勞動者權利義務的規定
7.完善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
8.完善安全生產工藝設備淘汰目錄的規定
9.完善對危險物品查封扣押的規定
10.完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的規定
11.完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租賃的規定
12.完善礦山井下、海上石油開采設備安全管理的規定
13.完善事故應急救援的規定
14.完善事故調查處理和事故調查報告公開的規定
15.完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二、創新建立10項法律制度
1.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建立隱患治理督辦制度
3.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越級報告制度
4.建立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制度
5.建立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6.建立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7.建立依法實施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強制措施制度
8.建立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
9.建立分級分類監管和執法計劃制度
10.建立高危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任免告知制度
三、強化10項法律規定
1.強化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
2.強化各級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3.強化“三個必須”,明確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
4.強化安全監管部門的執法地位
5.強化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6.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
7.強化安全監管人員的職責
8.強化應急救援措施的規定
9.強化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
10.強化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追究和處罰
四、《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八大權利和三項義務
八大權利:(1)知情權(2)建議權(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4)拒絕權(5)緊急避險權(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7)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三項義務:(1)自律遵規的義務(2)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3)危險報告義務。
五、新安全生產法十大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