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實現科學環保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結合陜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機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界定。
第三條 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控股企業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節能減排的義務。
第四條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是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對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對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五條 機關各部門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是本部門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部門副職根據部門責任分工和崗位職責做好各自工作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集團公司機關各部門、各級負責人和員工必須把環境保護責任納入各自工作職責范圍,落實全員環境保護責任制。
第二章 集團公司領導環境保護職責
第七條 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一)組織建立健全集團公司的環境保護責任制體系;
(二)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三)組織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環保管理員;
(四)組織制定集團公司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章制度;
(五)保證集團公司環境保護投入的有效實施;
(六)督促、檢查集團公司及控股企業環境保護工作,及時消除環境事故隱患;
(七)及時、如實報告環境事故;
(八)組織召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研究解決環境保護問題。
第八條 集團公司分管環境保護工作領導的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二)主持集團公司日常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和日常環境保護工作開展情況;
(三)負責召開環境保護工作會議,分析環境保護形勢,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負責推廣環境保護領域內先進的科技成果、管理方法和工作經驗;
(五)組織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檢查,協調消除環境事故隱患;
(七)組織環境保護知識教育和培訓;
(八)組織集團公司職權范圍內環境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承擔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的綜合管理責任;
(十)協助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落實環境保護職責。
第九條 集團公司分管其他工作領導的環境保護職責:
(一)負責制定分管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
(二)監督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執行情況;
(三)支持配合集團公司分管環境保護工作領導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四)參與分管范圍內環境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承擔分管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相應領導責任;
(六)協助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落實環境保護職責。
第三章 機關部門環境保護職責
第十條 辦公室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負責本部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集團公司辦公、用車、后勤業務范圍內的環境保護及節能減排工作;
(三)負責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部門人員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意識;
(四)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要求;
(五)組織建立本部門內部各崗位環境保護責任制;
(六)協調召開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會議;
(七)參與集團公司生態文明企業文化創建工作;
(八)參與和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九)配合安全與環境監察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十一條 內控審計處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負責本部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部門人員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意識;
(三)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要求;
(四)組織建立本部門內部各崗位環境保護責任制;
(五)參與集團公司生態文明企業文化創建工作;
(六)參與和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七)配合安全與環境監察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 政策法規處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負責本部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部門人員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意識;
(三)審查集團公司環境保護類規章制度合法合規性;
(四)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要求;
(五)組織建立本部門內部各崗位環境保護責任制;
(六)參與集團公司生態文明企業文化創建工作;
(七)參與和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八)配合安全與環境監察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十三條 規劃發展處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負責本部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部門人員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意識;
(三)指導集團公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
(四)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要求;
(五)組織建立部門內部各崗位環境保護責任制;
(六)參與集團公司生態文明企業文化創建工作;
(七)參與和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八)配合安全與環境監察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室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負責本部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集團公司環境保護領域的紀律檢查、監察;
(三)負責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部門人員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意識;
(四)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要求;
(五)組織建立部門內部各崗位環境保護責任制;
(六)參與集團公司生態文明企業文化創建工作;
(七)參與和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八)配合安全與環境監察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十五條 人事處(黨委組織部)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負責本部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本部門人員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意識;
(三)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要求;
(四)組織建立部門內部各崗位環境保護責任制;
(五)參與集團公司生態文明企業文化創建工作;
(六)參與和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七)配合安全與環境監察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十六條 黨群工作處(黨委宣傳部)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負責本部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部門人員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意識;
(三)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要求;
(四)參與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五)參與集團公司生態文明企業文化創建工作;
(六)組織建立部門內部各崗位環境保護責任制;
(七)參與和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八)配合安全與環境監察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十七條 經營管理處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負責本部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部門人員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意識;
(三)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要求;
(四)負責集團公司節能減排目標制定和考核工作;
(五)組織建立部門內部各崗位環境保護責任制;
(六)參與集團公司生態文明企業文化創建工作;
(七)參與和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八)配合安全與環境監察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十八條 財務處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負責本部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部門人員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意識;
(三)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要求;
(四)組織建立部門內部各崗位環境保護責任制;
(五)參與集團公司生態文明企業文化創建工作;
(六)參與和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七)配合安全與環境監察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十九條 安全與環境監察處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負責集團公司環境保護綜合監管工作;
(二)落實集團公司安委會有關決議和要求,擬定并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計劃;
(三)監督檢查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環境保護規章制度情況;
(四)監督管理集團公司控股企業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日常運行中環境保護措施制定及落實情況;
(五)組織制定完善集團公司環境保護方面的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六)組織開展集團公司各項環境保護工作,并監督、檢查、總結工作開展情況;
(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檢查,監督協調環境事故隱患治理;
(八)組織開展集團公司機關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宣教與培訓工作;
(九)組織職權范圍內環境事故的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監督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組織建立本部門內部各崗位環境保護責任制;
(十一)組織開展集團公司環境保護、生態文明企業文化創建工作;
(十二)參與集團公司環境保護技術和管理方法創新,積極推廣環境保護領域內先進的科技成果、管理方法和工作經驗;
(十三)監督檢查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工作;
(十四)受理職工、群眾對控股企業環境保護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協調處置環境保護有關的具有負面影響的環境事件;
(十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科技處環境保護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負責本部門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增強部門人員的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意識;
(三)落實集團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要求;
(四)負責組織開展集團公司環保科技創新活動,組織集團公司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應用;
(五)組織建立部門內部各崗位環境保護責任制;
(六)參與集團公司生態文明企業文化創建工作;
(七)參與和本部門業務相關的其他環境保護工作;
(八)配合安全與環境監察處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改進環境保護工作意見或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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