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國內首部生態文明建設單項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俗稱排污稅)正式施行,已斷斷續續征收近40年的排污費即將退出歷史舞臺,標志著國內生態文明建設再邁上法制保障新臺階。
排污費與排污稅看似僅一字之差,但環境保護力度和社會引領效果卻大不相同。從2003年起,排污費征收雖在各地基本鋪開,但因“紅頭文件”的約束力不足,自2016年,年度排污費征收仍不足200億元。由于排污費由中央與地方分成,客觀上導致地方政府認為,排污企業創造的GDP、稅收、利潤、就業崗位是自己的,污染危害則是區域性的,因此,大量應征排污費沒有按實征收,也即,排污費制度沒有完全釋放倒逼企業減排初衷。
識者所知,排污費只具行政屬性,排污稅則上升至法制層面,少繳排污費系行政違規,少繳排污稅則觸犯稅法,二者威懾效果不可同日而語。有關部門經對納入排污稅征稅范圍的四大類污染物的現有排放總量作測算,全國每年的排污稅入庫量至少可達到500億元。稅收的增加不是根本目的,用稅收杠桿所生成的剛性約束機制,倒逼企業達標排污才是根本目的。
由于各省產業結構差異較大,污染種類和污染程度各不相同,治污重點和實施力度與真實進度亦不同,排污稅雖說是全國性單項稅法,卻給予了各省一定程度之自由裁量權,為體現寬嚴有度,經同級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各省有權緊扣本省生態建設階段性目標,適當增加應稅污染物的數量和項目。為鼓勵減排,排污企業所實際排放污染物對環境之損害程度,若低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分成兩個等級,可少繳兩成半抑或五成排污稅。
排污稅實施之后,使國內生態文明建設的一塊突出法制空白得到了填補,也大大降低了地方各級環保部門的“廉潔風險”。此前的排污費由地方環保部門征收,很難做到清清白白,“收支兩條線”多半停留在紙面上。排污稅由稅務部門統一征繳入庫后,環保部門不再被“征費創收”所拖累,方能把全部至少是大部分的心思,用在強化生態環境監督執法上。
怎樣真正確保排污稅有一副鋼牙?稅務、財政、環保三部門共同確定了“企業申報、稅務征收、環保監測、信息共享”的16字征管方針。很顯然,該方針能不能真正落地,在線信息共享是技術基礎,環保監測所提供的數據真實可信是征稅依據。利益使然,環保部門的收費權限被剝離后難免會有一些思想波動,會否影響到監管質量和效能,自排污稅起草之日起,輿論擔心始終伴隨。在尚待頒行的該稅法實施條例中,當厘定稅務與環保的工作責任,對可能出現的怠政要有明確的責任追究。
作為施行排污稅的配套與延展,明年起,國家還將在全國鋪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該項試點方案始于2015年底,2016年初夏在貴州、浙江等7省相繼開展。該項試點旨在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之困境,這中間,損害鑒定評估、賠償標準確立、生態修復評價等三大關鍵環節,有待通過全國性試點逐步確立,其要害仍是地方環保部門能否做到公正施法。這項全國性試點若能盡快把“試點”二字去掉,還極有利于跨區域生態補償機制早日在國內全面推行。
截至上月,中央已安排四輪環境保護專項巡視,實現了省級全覆蓋,查處和督辦各類損害生態環境案件高達數萬件,問責上萬人,加上明年施行的排污稅,以及全國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之試行,懲治破壞生態環境的高壓態勢得到持續夯實和加固,若能持之以恒抓下去,最終修復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目標值得期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