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11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據悉,為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新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進行自查和清理。陜西省涉及這一領域的地方性法規有62部,此次打包修正的《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等11部法規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據介紹,這是陜西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保證法制統一、強化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具體行動,是陜西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保障改革、推動改革、助力陜西追趕超越的重要舉措。
據了解,根據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內容。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條例還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條例同時明確規定,未按規定對所排放的廢水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聯網的,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未經審批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根據新環評法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核、審批、備案進行了規范;根據新修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處罰數額作了調整,規定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予以補償。
此同時,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陜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陜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等法規相關條款均已作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