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陜西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控股企業主體及其領導班子成員消防安全責任界定。
第三條 集團公司消防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消防安全責任制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接受集團公司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對本單位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集團公司控股企業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全員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 控股企業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一般性控股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落實集團公司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及要求;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三)明確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四)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開展演練;
(六)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八)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九)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十)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者涉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控股企業除應當履行本制度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確定分管消防安全負責人,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
(二)明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積極推動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
(四)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重點部位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五)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七)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并及時更新完善。
第九條 屬于火災高危單位的控股企業除履行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營業或者運行期間至少每二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二)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執勤點,確定執勤人員,配備滅火救援裝備器材;
(三)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器材和裝備,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在建筑物外明顯位置設置統一標識的消防安全信息箱,信息箱放置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組織、平面圖、建筑消防設施、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等資料;
(六)根據火災危險性劃定禁火、禁煙區域,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識;
(七)按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
(八)每年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
第三章 控股企業領導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有關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三)組織建立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明確消防工作職能部門;
(四)批準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五)將消防工作與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統籌安排,批準實施消防工作計劃;
(七)為本單位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八)及時、如實報告火災事故;
(九)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十)根據消防法規要求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十一)組織對本單位子公司實施有效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控股企業分管消防安全負責人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定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器材及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八)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九)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考核與獎懲工作;
(十)定期向主要負責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十一)主要負責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確定分管消防安全負責人的企業,前款規定的職責由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控股企業分管其他工作領導的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落實本單位消防工作安排部署;
(二)負責制定分管范圍內消防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分管范圍內消防工作執行情況;
(四)支持配合本單位分管消防安全的領導開展消防工作,提出改進消防工作意見或建議;
(五)參與分管范圍內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中消防安全重點界定按照《公安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和《陜西省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執行,火災高危單位界定按照《陜西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全與環境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鏈接:
1.《關于貫徹落實<陜西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3.《消防安全責任制度(集團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