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河北省應急管理廳發布《河北張家口中國化工集團盛華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報告》中提及,在企業層面,公安機關對12名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給予15人黨紀政紀處分;在地方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層面,給予13人黨政紀處分。也就是說,共28名黨員干部被給予黨政紀處分。
重大危險化學品爆燃責任事故
根據《報告》,2018年11月28日零時40分55秒,位于河北張家口望山循環經濟示范園區的中國化工集團河北盛華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擴散至廠外區域,遇火源發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醫治無效死亡)、21人受傷(4名輕傷人員康復出院),38輛大貨車和12輛小型車損毀,截至2018年12月24日,直接經濟損失4148.8606萬元,其他損失尚需最終核定。
2018年11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河北張家口中國化工集團盛華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報告》披露,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盛華化工公司違反《氣柜維護檢修規程》和《盛華化工公司低壓濕式氣柜維護檢修規程》規定,聚氯乙烯車間的1#氯乙烯氣柜長期未按規定檢修,事發前氯乙烯氣柜卡頓、傾斜,開始泄漏,壓縮機入口壓力降低,操作人員沒有及時發現氣柜卡頓,仍然按照常規操作方式調大壓縮機回流,進入氣柜的氣量加大,加之調大過快,氯乙烯沖破環形水封泄漏,向廠區外擴散,遇火源發生爆燃。
經調查認定,河北張家口中國化工集團盛華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險化學品爆燃責任事故。
28名黨員干部被黨政紀處分
《報告》中通報了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總體來說,在企業層面,公安機關對12名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給予15人黨紀政紀處分;在地方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層面,給予13人黨政紀處分。
在地方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有13人被給予黨政紀處分。其中,排在名單第一位的是張家口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郭英。
郭英1962年出生,曾擔任宣化縣副縣長、蔚縣縣委副書記、陽原縣縣長。2008年6月出任張家口財政局局長、黨組書記,后來又出任張家口市政府秘書長。2013年7月至2014年11月前往懷來縣任縣委書記(副廳級)。
2014年11月,郭英出任張家口副市長,2017年2月又轉任張家口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同年7月,成為張家口常務副市長。
除此之外,原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7人被處分,包括原黨組書記、局長范玉江;張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宣化二大隊2人被處分,分別是大隊長李玉明和副大隊長裴建清。
非法停車場涉及的部門2人被處分,分別是原宣化縣法院行政庭庭長李占軍和原宣化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趙啟秀;張家口市交通運輸局1人,是總工程師辦公室主任白建軍。
就企業層面而言,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有15人。其中,中國化工集團有3人,分別是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胡徐騰,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安全副總監、生產經營辦(安全環保部)副主任劉韜,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經營辦(安全環保部)主任助理劉博凱;中國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4人,包括董事長焦祺森,黨委書記、總經理高志偉;盛華化工公司8人,包括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李剛等人。另外,盛華化工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江政輝,盛華化工公司總經理顏景河等12人被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涉事企業瞞報事故、誤導調查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報告》中,盛華化工公司被指在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瞞報事故,誤導事故調查。
在“對盛華化工公司的行政處罰建議”中,《報告》明確,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①的規定,給予盛華化工公司500 萬元罰款。
事故發生后,盛華化工公司未按規定報告,瞞報事故,誤導事故調查。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三十六條第一項①的有關規定,給予盛華化工公司449 萬元罰款,兩項合并,建議由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給予盛華化工公司949 萬元罰款。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 號)第四十條第一款②,建議暫扣盛華化工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
總體來說,對該公司罰款949 萬元,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同時,《報告》建議中國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務院國資委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建議張家口市安全監管局向張家口市人民政府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建議張家口市委、市政府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寫出深刻的書面檢查。文/本報記者 高語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