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從查處的腐敗案件看,一人當官、“全家腐”的事例不勝枚舉。有的主政一方,老婆孩子經商辦企業,包攬工程、批發項目,套取巨額利益;有的搞“一家兩制”,“前門當官,后門開店”,家人跟著一起大發橫財。這些問題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也同樣存在。一些國有企業在管黨治黨、黨風廉政建設上也出現了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問題相當突出。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擁有職權和行使職權的目的是為了管理和經營國有企業,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國家利益、出資人利益和企業利益。權力只能用來履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承擔的職責,而不能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應注意防止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相沖突,這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規范的重要原則,也是防范腐敗行為發生的重要保證。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包括提供人力、資金、關系貸款、物資、技術、設備、擔保、經營場所、商標、品牌、專利、非公開信息、客戶市場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賣出價格、提高買入價格或者降低場地、設備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優惠條件。這種行為侵犯了國有企業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侵犯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權的純潔性,因此不論這種行為的后果是否會造成國有企業的經濟損失,都應嚴格禁止。
關于不準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問題,多年來都有明確要求和相關規定。1995年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作出的“四條規定”中,就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不準利用職權為家屬及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1995年5月,中央紀委印發的《中央紀委關于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第六條規定,“不準利用職權為家屬及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對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為配偶、子女或親友經商辦企業提供各種便利條件的,比照《中央紀委關于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的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三十條處理。其中有非法轉移國有資產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合并處理?!?000年,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重申和提出了關于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五項規定,其中規定,“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不準配偶、子女個人從事可能侵害企業利益的生產經營活動?!?001年11月,中央紀委、監察部印發的《關于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解釋》,又對“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及“配偶、子女個人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作了界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總結、吸收和整合了這些規定和要求的精神,進行了重申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