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不得“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為了規避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規定,一些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采取我為你的子女提供便利條件,你為我的配偶提供便利條件的方式予以變通。這種行為的實質,是一種利益交換,目的還是為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為此,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明確提出不得“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秶衅髽I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將中央紀委全會的要求明確列出,作為一項禁止性要求。